关于提单填制小技巧
来源:天津友通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发件人:         时间:2022-11-01

01提单的概念 

  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02提单有哪些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03提单的性质

  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04填制技巧

  (1)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 (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XXBANK)。

  (2)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也可照办。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X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VESSEL,VOY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