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危险品运输指南
来源:天津友通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发件人:         时间:2023-05-30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逃避检验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法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出口危险货物未报检的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特别提醒】

  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准确掌握所申报货物的危险性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托运人义务,如实进行“危申报”,杜绝危险品伪瞒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承受更大的损失,共同确保人安、货安。

  5月16日,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2023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海关总署副署长、党委委员孙玉宁出席并讲话,强调要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走深走实,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服务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服务大局,打造风险防控多元共治格局,防范口岸重大安全风险取得积极成效。

  会议要求,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要准确把握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系统观念,将实战导向贯穿始终,把握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充分发挥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机制实战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开好局、起好步作出应有贡献。

  会议由海关总署总工程师李文健主持。海关总署风险管理司通报2022年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情况,口岸监管司通报口岸危险品专项治理情况。 

本文关键词:危险品 指南 安全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