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H海关发现A公司申报出口“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时未对货物报检。A公司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显示,该批货物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H海关认为A公司涉嫌违反规定对法检商品未予报检。
A公司辩称,“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不属于“法检商品”,无需向海关报检,如海关对其处罚于法无据。
H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科处1万元(商品货值金额10%)罚款。
问题一: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应当向海关申报?
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检商品的范畴: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这两类商品共同组成了法检商品的外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企业申报义务、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对检验内容、检验要求等进行了调整。上述文件均为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将全文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因此,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法检商品。
问题二:海关能否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问题二:海关能否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