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解读:出口锂电池申报及查验实务
来源:天津友通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发件人:         时间:2023-07-20
近年来,锂电池无论是在个人消费品,还是在工业生产、车辆制造等行业都有广泛运用。我国是锂电池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起火及爆炸等事故,其运输安全必须得到重视。

一、锂离子电池

定义:锂离子电池一般是使用金属锂氧化物或锂合金氧化物为正极材料、石墨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的电池。

特点:可充电电池

二、锂金属电池

定义:锂金属电池一般是使用二氧化锰为正极材料、金属锂或其合金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的电池。

特点:一次性电池

目前,锂电池类相关产品的HS编码均没有检验监管条件,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
虽然锂电池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但是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锂电池产品(UN编号3090,3091,3480,3481)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对于锂电池电动车(UN编号3171),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系统(UN编号3536),虽然在各国际危规中没有对包装规范的具体要求,无需申请危包使用鉴定,但在出口时应根据其实际运输方式,满足相应安全运输要求。

相关国际危规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危险品规则》(IATA-DGR)、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试验和标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