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12月起施行
来源:水运局         发件人:         时间:2021-11-17

  日前,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中办、国办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文件的最新要求,我部组织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深入研究,修订印发了《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警示公告、专项检查、应急值班等制度。

  一是强化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将原一级分为一级、二级)。

  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三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是提升科技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