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托运人原因导致货物连同集装箱被海关扣押,由此产生的码头堆存费是由谁承担?承运人提供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因被扣押无法使用,承运人该采取何种方式挽回损失?
下面案例涉及争议之一为涉案集装箱货物被海关扣押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谁承担,法院认为,保管费用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法院认为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的情况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本案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无权索赔扩大的损失。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伟航公司向原告地中海航运公司申请订舱,预定1个集装箱的舱位,该订舱申请记载的订舱人为被告伟航公司,承运人为原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目的港为波兰格丁尼亚,预计开船时间为12月31日。原告接受订舱后,向被告出具了订舱确认单。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从盐田码头公司提取原告所属的集装箱,装载货物后于12月28日将集装箱返还盐田码头公司待运。12月30日,港源公司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上述集装箱货物。该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为托木尔公司,商品名称为人造花。
2012年2月24日,因实际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不一致,大鹏海关向托木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单,称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万元。托木尔公司在领取海关处罚决定书后下落不明。
被告主张其是接受龙邦公司委托向原告订舱托运本案货物,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但原告认为被告是与其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关于涉案集装箱的状态,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在庭审时一致确认集装箱仍被海关扣押,无法使用。
裁判观点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伟航公司接受龙邦公司代为办理涉案货物运输事宜的委托后,以自己名义向原告订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原告订舱时表明了受托人身份,且庭审时原告明确选择被告伟航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向其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
涉案集装箱为原告提供给被告装载货物使用的运输工具,被告应该按照原告订舱确认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装载好货物的集装箱运回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承运人投入运营。但由于货物本身原因造成货物及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至今不能正常流转使用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港源公司接受托木尔公司委托代其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委托时对托木尔公司的虚假报关行为是明知的,因此托木尔公司虚假报关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港源公司承担。原告对港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