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箱货(非危险品)海运出口流程大概流程如下:
(一)揽货→询价→订舱→接受托运申请→订舱确认
14、提单签发时是MB/L还是HB/L,是否第三地签单
(以上仅适用于海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同时,业务员填写完整的公司业务封皮,并标注清楚各项费用的成本数额拖车公司,报关行及其电话传真。
四、航线主管取得船东回复的订舱确认后,在封皮上补上提单号、船名航次,交由OP操作
(二)排载→发放空箱→装箱→进场→边检
一、排载
1、OP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刷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排载单),排载单共九联:
第一联:货主留底
第二联:船代留底 (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打上货主船代处的代码)
第三联:运费通知
第四联:运费通知
第五联:提箱申请书 (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第六联:装箱单、场站收据副本 (货柜进码头后盖码头进场章)
第六联附页: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 (注明场装或拖装的费用,以便向货主收款及财务对帐)
第七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第八联:场站收据
第九联:货代留底 (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2、若所出口的货物为食品类,在打印排载单的同时,打印一张已加盖码头进场章的排载单第六联,填上进场日期,传真给报关行以供换取通关单。
3、订舱确认
取排载单2~9联和订舱确认交由外勤至各船代处进行排载
排载后船代收取第2联,并在第5、6、7、8联上加盖排载单证章。
◆另外
A、中远海网上订舱,与船东口头确认运价后,在中远海网站上登陆公司用户名及密码后,录入托单内容等,并在附加说明中标注订舱人员的电话,传真及“预借6、7、8联”字样。发送后,会先经过审核后才会配船,配船后就可以直接打印已确认的订舱单,不必排载。
B、SITC的订舱操作则更有所不同:
▲ 日本线 可以根据SITC的SALES给我司的提单号编排方式编提单号,并依照船期表上的船名航次缮制托运单及排载单1~9联,不需要SITC的订舱确认即可排载。但需将排载单1联FAX至SITC,以示订舱,若舱位紧张,则SITC会另行通知。
二、提取空箱装货 进场 边检
Ⅰ、拖装
①排载单第五联(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②订舱确认
①+② 从船代处取得
③装箱单(冻柜要二张装箱单/柜,要注明温度及冻柜标字"12F)海沧码头免装箱单
④拖柜交接单,注明拖柜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 (若SHIPPER有特殊要求如车架一定要20架,装食品的需做柜检,木制品需做熏蒸等等,也应一并告知。)
⑤设备交接单 后至指定堆场提柜
依据④至货主指定地装货,货柜到达后,由货主自行装柜,封好封签后,再由拖车公司凭③+⑤拖柜进码头
⑥六联附页 留底作为港务费结算联
** OP跟踪拖柜情况,取得柜号和封签,并与船东货主核对,特别是一家货主同出好几票货时一定要和货主核对正确。另外在货柜进场后,还可以登陆码头的门户网站查询船东、柜型、封签等。
Ⅱ、场装
①事先通知堆场安排场装计划,与货主确定场装时间,传真一份进仓图给货主(附上OP的电话传真)
②取得设备交接单
③货主将货物运至堆场前,堆场应将柜子吊好
④填写场装计划,注明装柜时间、联系人、电话 (若SHIPPER有特殊要求如车架一定要20架,装食品的需做柜检、木制品需做熏蒸等等,也应一并告知。)
⑤若场装完毕,应向货主求证是否已将货物装满可以将货柜拖进码头。
⑥若货柜可进场,取得柜号和封签并与码头核对。
三、边检
1、 若所排船舶是直行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的均需在开航前两天内填写边检单至边检查站,放行后连同已放行的6、7、8联送至码头。
四、对集装箱的特殊要求
1、柜检柜(一般出口货物为食品类才需要),应尽早通知协检员预计拖装或者场装的时间,传真排载单以便安排柜检计划。柜检大约需要半个工作日, 协检员填写 (包括以下有效内容:报检编号、箱号、规格、温度、检验评定、协检员签章、检验员签章,并加盖货代公章)向商检局提出申请,至指定堆场自检合格的集装箱处进行集装箱适载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商检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集装箱检验检疫合格单(简称柜检单),其中正本交给报关行以供换取通关单,副本上加盖“本联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集装箱和存档之用”,由业务员交还货主。协检员在一编号内的柜检单发放完毕后,填写出境集装箱装载货物登记表后,审核盖章送商检局核销。
2、若货物为运往欧洲等国家的木制品或货物所使用的是木质托盘、木制包装,则应经过熏蒸,这是目的港的要求。熏蒸前,先确定货主的货物是否备齐,提前拖柜或场装准备熏蒸。
所需熏蒸材料有:
①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公章)
②报检委托书(公章)
③一份由货主出具的委托报检保函(公章)
④货物发票(公章)
⑤货物装箱清单(公章)
⑥如果由于天气原因,货物的外包装被淋湿,可能导致标识加盖不清,又因交货时间紧迫,需在规定时间内加盖标识并熏蒸,故出具一份保函以备熏蒸。
五、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1、建立客户代码申请书
若货主在船代处无客户代码,则填写建立客户代码申请书,加盖排载单上SHIPPER公章,至船代处申请添加代码即可。
2、排载后货主更改柜型柜量
更改船名、航次、提单号、箱主、箱型、尺寸、用箱数量等,先到出口排载部门更改确认后到箱管部办理相应更改手续。更改提箱和回箱地点,直接到箱管部办理。
3、退载
⑴ 一切排载后的货物都产生¥50的订舱费需支付。
⑵ 领取设备交接单后未到堆场提箱,因故退载,需持全套设备交接单到船代办理退载
⑶ 货物因故退载而提柜后重箱尚未进入码头,持设备交接单的进场联到船代处办理退载手续,并及时将所提空箱返回指定堆场。退载后的空箱未经许可,不可擅自改用他票出口或擅自截留(改用他票需出具套柜保函)。否则,由此引起的错用箱、损失和相关费用将由责任方承担。
4、在提柜时,没有拖车拖柜
⑴ 先与货主取得联系,是否可以将拖装时间稍做推迟
⑵ 若时间急迫,则临时安排另一家拖车公司前去拖柜延迟进场
5、拖车至堆场提柜时,堆场却没有需要的货柜
A、马上与船东联系,询问其他堆场是否还有该船东的货柜
B、至船代处更改设备交接单(正常上班时间)
C、若非正常上班时间拖柜:
①船东确认货柜所在堆场后,出具一份借柜确认
②借柜货代填写借柜保函,加盖货代章。(显示柜型柜量和船东)若为冻柜,则还应描述通风口和温度;若为柜检柜,则直接调用已柜检合格的集装箱。
6、提柜后,由于货物无法备齐,货主要求推迟一个航次
已经提柜后而推迟出口时间,应根据船公司的船期用箱时间表,合理安排用箱时间若超过船公司提供的免费用箱期限,将依照有关规定征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7、因货主原因来不及按时进场,申请延迟进场
及时与船东联系,并告知预计进场时间,船东向海关监管的码头申请,并附上延迟进场申请注明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卸货港、交货地点等(加盖货代章)
(三)申报→报检→报关→配载(装船计划)
此时船代会收取第2、9联,并在6、8联上加盖申报专用章
3、外地货主在厦出口需报检的应由当地检验疫局,出具的换证凭单在厦报检。
2、 报关行凭OP转交的整套报关资料,先打出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申报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海关接收到后,才可以向海关正式递交相关报关单证。
货物放行后应及时送码头配载;次环节一般由报关行操作,报关行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第6,7,8联送到码头配载室。码头接收后,会在第8联上盖章,退回报关行,转交给货代在签提单时使用,6,7两联留下。第7联由码头转交给出口船舶的大副,作为配载装船的依据,而第6联在船开后交给货代留底。
(四)审提单→船东确认费用→预借购付汇联→缴交一切费用→签单
一、什么是提单
1、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
2、提单内容:
① 船名航次
② 提单号
③ 承运人名称
④ 发货人
⑤ 收货人
⑥ 通知人
⑦ 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
⑧ 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
⑨ 运费的支付条款
⑩ 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数
*** 最重要的是 承运人或由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 审单
1、核对、更改提单必须在船东指定的时间之前办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改单费用。
1、首先应及时去报关行将放行送后盖有码头章的第八联取回。
2、凭第四联去船代交纳单证费,若为预付,当货主运费已付凭水单(本市正本,非本市可为副本但需货代保函)和第四联开出运费发票。
3、领单 (指领MASTER B/C)
① 领提单就是拿第八联和单证费发票,运费发票(业务联)去船代签发提单
② 若提单内容与第八联上的资料不同或者提单上需显示一些特殊内容(如B/L上显示非木包装,ALSO NOTFY CLEAN BOARD)及船证等等)都需让货主提代正本保函,并让船东确认同意,再加上货代保函才能签收提单。
③ 若货主许倒签提单提供的保函格式为外代规定格式,并一定应由船东确认同意再加上货代保函。
注:领提单时间应等船开后,大副收据(第七联)由船东拿回船代经核对后船代才会签发提单,一般要等船开半天后才行,不过若船东自已可以签发提单的,就可以在船开后就签发单更改保函,只要货主的就行。
4、电放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在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则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方能做电放。
5、SEAWAYBILL:基本上等同于电放,但是不是每个目的港都允许做SEAWAYBILL的。(一般不需费用)* 凭第八联,单证费发票,海运费发票(附件)在加上货主正本保函去船东办理,交付电放费取的船东的电放通知。
2:月结:月结客户在开航后就可以直接放单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