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FCA/CPT/CIP/DPU/DAP/DDP:11种国际贸易术语详解
来源:天津友通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发件人:         时间:2023-03-09

2020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共11种,按照运输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适用于水上运输(即海运、内河运输)。





按照运输方式本文将分为上下两期

图文搭配 为您详细解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Incoterms®2020)

文章略长,按需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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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的全称是Ex Works(...named place),中文意思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在交单方面,卖方只需要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数据,如合同有要求,才需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此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提供商业发票或EDI、交货与合同相符的证明(一般为检验检疫证书);
(3)通知买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出口、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3)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
(4)通知卖方在有效时期内提货的时间,否则承担期满后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在EXW术语后面要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点内的交付点。如果在指定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特定的交付点,且有不止一个交付点可供使用时,卖方可以选择对其来说最方便的交付点。


B.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如果卖方更方便装货,应使用FCA。


C.需要清关时,卖方无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只有在买方提出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时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这一术语,而应使用FCA。


D.当买方提出要求并承担风险和费用时,卖方有义务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买方取得货物进出口相关单证和信息,包括安全信息。而买方仅有限度地承担向卖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的责任。


E.在EXW术语项下,风险和费用通常一起转移,有时也可以提前转移。风险提前转移的前提就是,货物已经完成“特定化”。所谓货物的特定化,是指在货物的包装上刷喷头,打上适当的标记,向买方发出通知。这表明该批货物已被划归于本合同下,与其他货物清楚地分开。如果货物没有完成特定化,是不能发生风险的提前转移的。

FCA的全称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FCA货交承运人术语下添加已装船批注

在老版本中,货物的交付是在船上装载之前完成的,承运人有义务签发带有船上注解的“已装运”提单或“已收到”提单,仅当货物实际装在船上时才会签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FCA Incoterms®2020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交易双方可以同意,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将货物装上船前,向卖方签发并交付提单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和卖方有义务通过银行渠道将提单转交给买方。ICC意识到了市场需求,同时注意到FCA条款设想的交货点与船上提货单要求之间存在理论上的不一致。

卖方的主要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置交给指定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4)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卖方交货义务问题:《通则2020》对FCA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做了如下规定: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 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 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同时又具体规定: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 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B. 风险转移问题:FCA贸易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3种贸易术语不同,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但是,由于在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期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 货,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按《通则2020》的解释,如发生上述情况,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可见,对于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不能简单化理解。一般情况下,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 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C. 责任和费用问题: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的交货地点因采用的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有时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办理交货,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2020》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 的一切海关手续。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内地省份的出口货物有一些不一定在装运港交货,而采取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会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需要,FCA贸易术语的使用将逐渐增多。


  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的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费用的划分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 交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但是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属于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CPT术语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意思为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并且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FR与CPT的比较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支付有关运费,并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都是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都属于装运合同。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仅适用于海运,属港口到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属于门到门的运输。其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CFR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货物上船为界限,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最后,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属于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CPT通常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从发展趋势来看,CPT有取代CFR的趋势。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3)必须自负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惯常路线、按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或其他合适的具体地点。
(4)必须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风险转移:国外有使用Free Border 或 Franco Border的方法,采用这两种术语时,卖方只是负责安排运输并付至边境某地的运费,卖方的交货地点并未延伸至边境指定地点,所以只相当于CPT术语成交时,交易双方应该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只有在边境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此之前。


B. 保单:在进口贸易中使用CPT术语时,卖方没有义务提供保单,但是可以协助办理,但是这个费用应该由买方支付。而且银行审单时这个保单不应该在审核范围之内。


C. 交货通知:买方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办理进口手续、报关和接货。交货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号或定单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运输标志、启运地、启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及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等。如果买方需要卖方提供特殊信息,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或在 信用证 中作出规定。若卖方未按惯例规定发出或未及时发出交货通知,使买方投保无依据或造成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D. 边境交货地点:当边境上有几个可供交货的地点时,双方当事人应该明确商定其中某一地点作为交货地点,并且在DFA之后列明,以免在履约时引起争执。如果双方在定约时未能就具体的交货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卖方有权自行选择最适宜的边境地点作为交换地点。如果该地点是位于进口国的港口,《2000通则》建议当事人采用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CIP的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运保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书写形式是“CIP指定目的地”。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Incoterms2020中CIP保险投保险别变化:

CIP属于下买方投保要投最高险别(如CIC一切险和ICC(A)险),而CIF术语下投保险别要求保持不变,仍投最低险别即可。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件。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订立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6)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风险和保险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B. 应合理确定价格: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DPU全称是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中文意思是运输终端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Incoterms2020中DAT改为DPU,DPU术语的交货地点仍旧是目的地,但这个目的地不再限于运输的终点,而可以是任何地方。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承担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目的地,并将货物卸载到目的地指定的终点站交付给买方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出口货物时报关手续和货物装船所需的各种费用和风险。
(2)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3)办理出口手续。
(4)办理货物运输。

(5)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担自收货之时起一切关于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支付自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2)如需办理清关事宜,则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清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捐税及其他进口费用。否则,买方必须承担由不履行该项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并支付由此带来的一切额外费用。
(3)买方需承担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为收取货物所需的一切卸货费用。
(4)应卖方请求并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及时向卖方提供货物运输和出口或通过任何国家所需的文件及信息,并给予协助。否则,买方必须支付由未及时提供信息和协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5)支付装船前检查的费用,但由出口国主管部门进行的强制检查产生的费用除外。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卖方需要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到指定终点站并卸货后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


B. 在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之前,所有出口清关、运输与保险、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手续均由卖方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 买方或其代理人在终点站受领卖方交付的货物后,需要自行办理进口清关、转运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

DAP的全称为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当使用DAP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装载与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为止的一切风险。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

(2)在指定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3)必须向买方发出所需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4)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按合同约定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支付价款。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DAP是INCOTERMS 2010新增术语,旨在替代INCONTERMS 2000中DAF、DES和DDU术语。也就是说,DAP的交货地点既可以是在两国边境的指定地点,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也可以是在进口国内陆的某一地点。


B.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但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这一点与INCOTERMS 2000中的DAF、DES和DDU类似。买方负责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但卖方要保证货物可供卸载。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注意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关交货地点的协调,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C.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交货地点交货前的风险,买卖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订明指定目的地的交货地址,最好能具体到指定目的地内特定的点。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点或该交货点不能确定,卖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D.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通常会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


E.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由卖方办理进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以及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包括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则应该使用DDP术语。

DDP的全称是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完清关手续将在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


*DDP术语是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负担的费用最多的一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地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将进口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2)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办理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交货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
(4)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交货为止。

(5)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应卖方要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帮助卖方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3)必须承担按照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4)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5)必须接受按照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6)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在DDP的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或办理进口手续,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B.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插入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C. 卸货费用:买方负责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但卖方要保证货物可供卸载。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注意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关交货地点的协调,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D. 规避风险: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通常会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

Incoterms®是贸易条款,不是法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贸易术语只是国际惯例中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合同怎么定还是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思,但合同生效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当贸易术语与合同条件有冲突的时候,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而Incoterms®是没有的,这点一定要谨记,默念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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