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警示!化学品船瞒报69吨泄漏,法院判赔1000余万元
来源:天津友通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发件人:         时间:2026-08-18

一次船舶泄漏事故,因为瞒报污染量导致处置延误,最终造成更大生态损失。法院首次明确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大气环境损害均可纳入赔偿范围,船舶运营安全与环保责任进一步收紧。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天某1”轮码头作业油类泄漏损害赔偿案成为国内首例船舶污染海洋与大气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船岸双方瞒报数量


据了解,2018年11月某日凌晨,化学品船“天某1”轮靠泊福建某石化企业码头,进行裂解碳九装载作业。


作业过程中,由于船岸双方违规操作,输油软管发生破裂,约69.1吨碳九泄漏进入海中。但事故发生后,相关方面对外称泄漏量仅为6.91吨。


由于泄漏情况未被及时准确上报,应急处置时间被延误,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最终,事故造成约13平方公里海域受到影响,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船舶污染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以及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均属于可索赔范围,实现了保护范围“全覆盖”。


法院判赔超千万元,船方责任受到限制


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方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


  • “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某石化公司连带赔偿1000余万元

  • 船舶管理人承担15%赔偿责任

  • 船舶所有人享有部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光船承租人对于因损失扩大产生的责任不享有相关限制


随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船方再审申请。



如果存在违规操作、延迟报告、隐瞒事故情况等导致污染扩大,相关责任方可能面临更高额赔偿。


对于化学品船、油船以及涉及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而言,装卸作业安全、应急响应能力和事故报告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尤其对于航运企业、港口码头以及危险品运输相关企业而言,加强作业规范管理、完善事故应急机制,已经成为降低运营风险的重要环节。





文章来源:杰西圈